年尾,又是擬定公司新發展的關鍵時候。A公司的財務經理在后臺留言:公司將有個宏偉的計劃……我這樣寫稅務規劃,可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最近A公司所在的集團資金流比較緊張,集團想出售下屬B公司。盡管B公司一年到頭并不為集團掙多少錢,但B公司名下有一塊地,位置不錯,這就是B公司最值錢的地方。
財務經理在擬定方案時,主要考慮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股權轉讓的話,別的沒啥異議,就是稅局方面會不會讓公司交土地增值稅。
事實上,稅務總局已有案例,出售土地要依法交納土地增值稅。以下三個案例,稅務總局都批復了讓交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泰達恒生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征繳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4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
于是,財務經理就想到了來一招移形換影——
先讓B公司再開展一段時間的業務,形成一些債權債務及其他資產負債,集團再抽出一個團隊過去,到時股權轉讓的時候,這個團隊也整建制隨同資產、債權、債務一起轉讓……
這樣就避免了只是轉讓土地的尷尬情況了,運作一段時間之后,原班人馬再回到集團……
這招萬一被稅務部門識破,如何是好?
根據最高法(2014)民二終字第264號,判決書中說“由于轉讓股權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完全不同的行為,當股權發生轉讓時,目標公司并未發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稅行為,目標公司并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財務經理的方案,可不可行呢?
先把概念梳理清楚。
股權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股權是股東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確定的多項具體權利的綜合體。股權轉讓后,股東對公司的權利義務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權。
土地使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設土地使用權,是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股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完全不同的權利,股權轉讓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依據不同,兩者不可混淆。
當公司股權發生轉讓時,該公司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而作為公司資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仍登記在該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的公司法人財產性質未發生改變。
小坤說:一直以來,這土地增值稅該不該交,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就從以上案例來看,想要實現財務經理的目的,還有好多方式,如收購方先增資、出讓方再減資等,切記方案不同,結果不同!唯一不變的就是,事先做好稅務規劃。